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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停熱基礎費上調至30%
發布時間:
2015-11-28 來源:吉林陽光能源
經哈爾濱市政府同意,哈市物價監督管理局與哈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聯合出臺了哈市按面積計收熱費用戶的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的相關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本供熱期(2013至2014年度)起,哈市熱用戶申請停止供熱,須向供熱單位交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標準為按面積計收熱費全額的30%。
據介紹,2011年出臺的《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和《哈爾濱市城市供熱辦法》,將停熱用戶原來交納的熱能損耗補償費更名為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而去年哈市仍按照熱費全額的20%收取熱能損耗補償費,但國家規定“基本熱價可以按照總熱價30%-60%的標準確定”,通過對哈市供熱成本監審結果看,社會平均供熱成本中,固定成本占34.27%,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與按熱計量收費方式中的基本熱價性質基本一致。因此此次出臺的政策規定,自本供熱期(2013至2014年度)起,熱用戶申請停止供熱,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供熱單位簽訂停止用熱協議。停熱用戶需向供熱單位交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標準為按面積計收熱費全額的30%。